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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(试行)》答记者问

2023-01-16 17:391270

 

  近日,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《办法》起草背景目的、适用范围、主要思路、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  一、《办法》出台有哪些背景?目的是什么?

 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。要求“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,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,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,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、面积不减少、性质不改变”“完善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”“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生态保护红线、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,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”。

  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先后印发《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》《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》,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,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,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,实行严格管控,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,开展定期评价,强化执法监督,建立考核机制。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明确,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,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,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。

 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。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《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明确,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,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。

  我部制定本《办法》,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,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,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,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、面积不减少、性质不改变,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、稳定性、持续性,保障国家生态安全。

  二、《办法》的适用范围如何?

  本《办法》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。本《办法》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,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。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,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  三、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方面的主要思路?

  关于如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,我们主要从谁来监督、监督什么、怎么监督、监督结果怎么应用四个方面考虑。

  首先是谁来监督,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,即:生态环境部门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,把握监督定位,通过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职情况,压实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。

  其次是监督什么,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监督事项,重点是聚焦“生态功能不降低、面积不减少、性质不改变”的目标,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、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、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、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等进行监督。

  第三是怎么监督,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。主要是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,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,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和生态状况评估,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,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,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等,实现对生态保护红线各项监督事项的监督。

  最后是监督结果怎么应用,通过信息公开、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、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查处问责等多种方式,打好组合拳,形成监督闭环,强化监督结果应用,切实发挥监督作用。

  四、在保障《办法》实施效果方面有哪些考虑?

  一是不断健全监督机制。我部将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工作流程,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规范,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、生态状况评估、问题线索移交、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机制。

  二是加强监督技术支撑。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,综合利用“五基”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,建立科学准确的生态监督监测评估体系,切实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智慧化、信息化水平,实现高效监督。

 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。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、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,强化信息公开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,形成监督合力,共同守护好生态保护红线。

  五、如何看待《办法》与《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的关系?

  《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是由自然资源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制定的,从管理的角度出发,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管控、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以及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要求。

  《办法》则是立足监督性监管定位,由生态环境部单独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,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。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组织开展,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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